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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刑事】郭明律师辩护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最终被改判为无罪

2008年1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根据殷某的诬告,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陈某某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大连市检察院批准对陈某某进行逮捕;2008年10月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08)187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8)大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陈某某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辽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以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0)大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某某再次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某无罪。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被无罪释放。

陈某某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至无罪释放,被关押了长达近8年时间,案件的审理也经历了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陈某某的辩护人郭明律师在充分了解陈某某诉求和反复分析公诉机关证据的情况下,一直坚持为陈某某做无罪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郭明律师一方面反复分析法院认定陈某某有罪所采纳的证据,找出其中的矛盾;另一方面积极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证人证言虚假,并证明公诉机关主张和法院认定的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在陈某某的坚持和辩护人郭明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陈元寿1陈元寿2陈元寿3陈元寿4陈元寿5陈元寿6陈元寿7陈元寿8陈元寿9陈元寿10陈元寿11陈元寿12陈元寿13陈元寿14陈元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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