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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事】宋晶美律师代理涌泉寺与聂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释某某,生于1926年11月16日,病故于2006年5月25日,13岁于涌泉寺出家,曾任涌泉寺住持。2008年,释某某侄女聂某某起诉涌泉寺称:“其与释某某为养母女关系,对她尽了赡养义务,是释某某法定继承人之一。释某某去世后,遗有三间房屋、两间棚厦及半亩承包地等,于2006年6月28日被涌泉寺用铲车铲平并占有,其对上述财产具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涌泉寺将上述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

2008年4月29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聂某某与释某某养母女关系成立,驳回聂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聂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本律师自发回重审后作为涌泉寺代理人直至再审终结。

经仔细研究案情,了解相关宗教知识,熟悉本案相关事实的历史沿革,重新梳理案件脉络后,本律师决定以原告聂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争财产所有权归属为切入点,主张:1、聂某某与释某某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其也并非释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庭驳回其起诉;2、案涉房屋等财产是涌泉寺历史上留存下来的,属于涌泉寺,并非释某某的个人财产。综上,无论是聂某某的身份属性还是诉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聂某某的诉请均不应予以支持。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与释某某之间是否形成母女关系,须经法定程序确认,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聂某某的起诉。

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对于二审裁定,聂某某不服你,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3年6月13日,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二审裁定。

至此,本案历经五年五审,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到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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