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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减免。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不参加社会保险之约定,就算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并发放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当属无效。劳动者发生工伤等保险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已经发放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可在赔偿款中抵扣。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政治经济制度,与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强制性、普惠性、保障性、非营利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采取任何手段免除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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